朱用求控告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不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2019-03-04 10:46    点击:    

朱用求控告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不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光华通讯社记者赵平 湖南省邵阳市的朱用求因为承建加固隆回县的木瓜山水库工程,结算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水利厅利用废止文件对该工程进行违规批复,导致朱用求损失近千万元。朱用求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湖南省水利厅,被裁定不予受理,上诉至长沙市中院,维持原裁定。朱用求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院裁定:指令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依法受理。雨花区法院受理后,做出驳回诉讼请求,朱用求上诉至长沙市中院,中院裁定维持原判。朱用求申请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此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故朱用求要控告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不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下面是朱用求的控告理由,希望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控告书

  控告人: (控告人系与湖南省水利厅行政争议纠纷案原告)朱用求,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莲荷村10组

  被控告人:吴莎,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控告请求:

  1、请求上级领导依法按《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之规定追究被控告人的行政责任;

  2、请求上级领导依法纠正被控告人的错决案件,对本案依法实施检查监督。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与湖南省水利厅行政争议纠纷案于2014年9月起诉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被裁定不予受理,随即上诉于长沙市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控告人再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由本院提审,经提审后作出裁定:指令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由宁跃武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7年6月2日做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控告人不服判决而上诉至长沙市中院,长沙市中院陈光辉任审判长、与柳志敢、王真铮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行终4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控告人不服,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申请,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吴莎承办此案。但吴莎再次将此案办成“错到底”:出具的《长检民(行)监(2018) 43010000261号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被控告人错误维持了在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审理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一、被控告人错误维持了在原审、二审判决、再审申请审理认定事实不清,忽略了以下基本事实:

  1、木瓜山水库项目工程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文确定的中央预算投资项目而非省水利厅所确定的。2、隆回县木瓜山水库是地方大中型水利工程,被告无权作出该批复但却做出改变预结算工程款的批复。3、木瓜山水库是由水利部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大中型水利工程,被告无权作出该批复但却做出改变工程款总投资的批复。

  该《决定书》称“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是指由中央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中央投资额度的项目:”故对申请人认为应由水利部审批的主张不予支持。实际是该项目早已明确:工程核定静态投资额度2571.79万元,2004年经长江委《长规计(2004) 236号》复核工程总投资1936万元。其中中央投资965万元,省市县自筹971万元,这怎么不是“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呢?

  该《决定书》又称:根据该办法第三十条(错,应为第二十九条,真是“一步错,步步错,错到底”,三级法院及监督机关都援引错误,确为大乌龙,由此可见司法界的黑暗)的规定:“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湖南省水利厅作为木瓜山项目《初设报告》的审批单位,对《变更报告》作出湘水建管(2010) 2号批复,行政主体适格。

  被控告人处事真神勇果敢、,谁都知道原审批单位是水利部。多年来困扰报告人、湖南省高院、长沙市中院、 雨花区法院、国家水利部的二难命题被她大笔一挥就“解决”了,真有气魄和胆略。

  二、被控告人错误维持了在原一审、终审、再审申请审理均认定事实不清,忽视了湖南省水利厅做出批复的计价依据是已废止的规章。

  湖南省水利厅作出2号批复的计价依据为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但是,湖南省水利厅于2008年2月24日发布的湘水建管【2008】16号文件公布:湖南省水利厅原来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湖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湘水电农水字[992]第10号文)同时废止。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各类新建、扩建、加固改造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设计概(估)算的编制”。

  控告人所承包的工程签订合同是在湘水建管[2008]16号文发布后,应适用该文规定。湘水建管[2008]16号文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而木瓜山项目工程才于2008年10月30日签订施工合同,明显属于2008年3月1日以后湖南省新建、扩建、加固改造的项目。

  同时,根据湘水建管[2008]3号文明确规定,“2007年1月1日开始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进行调整,2007年1月1日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仍按湘水建管[2004]49号文执行”的规定,湘建价[2008]2号文“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不论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均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可见,被申请人作出的2号批复显然不能适用于本项目。

  特别是湖南省高院的《(2018) 湘行申42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木瓜山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于2003年11月,湖南省水利厅批复于2004年3月,即木瓜山项目并非2008年3月1日以后湖南省新建、扩建、加固改造的项目。”这里,聪明的法官又将湘水建管[2008]3号文规定,“2007年1月1日开始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进行调整”,把“开始完成的工程量”篡改为“初步设计概算编制”了,从而掩盖该批复适用已废止的规章之错误。

  三、控告人认为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一年多后湖南省水利厅才出具的2号批复显然程序违法,但被被控告人否定。

  被控告人否定了以下基本事实,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该工程施工人员进场时,主体工程项目大坝防渗面板基础工程围堰水位超设计水位61米,导致整个工程全部是变更设计项目、新增项目。2009年12月申请人按业主、设计、监理方变更、新增项目的书面通知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于2010年1月交付使用。

  但在2011年7月13日控告人才在隆回县审计局见到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防渗变更设计报告、湖南省水利厅的湘水建管(2010) 2号关于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I程变更设计的批复。2014年1月才收到《湘水建管(2010) 2号批复》。

  综上所述,控告人请领导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之规定追究被控告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控告

  控告人:朱用求 

  电话:15973937098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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