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事审判面临的形势、探索和挑战

2018-03-07 08:21    点击:    

  豫西某基层法院所在地是山区,受经济发展、地域交通的制约,人身关系纠纷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长期占据主要地位。在审判实践中,家事纠纷的高度人身性、敏感性和复杂性,已经得到发现、受到重视、引发思考研究。在经济发展加速、社会转型深化、案多人少矛盾升级的情况下,如何既保证婚姻自由又保证作为社会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已经成为家事审判的重大课题。近几年来,该基层法院坚持调解优先、修复为主、综合协调、多元解决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家事纠纷处理专业化、综合化、多元化,妥善处理一批家事纠纷案件,在全社会弘扬了传统家庭美德,进一步倡导、培育和维护了文明向上的公序良俗。

  一、农村家事审判面临的形势:数量多+类型新

  (1)家事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多。2015年审结家事案件578件,占全院民事案件总数的22.3%。2016年审结家事案件达645件,占全院民事案件总数的23.8%,同时上升1.5%。2017年审结家事案件达685件,占全院民事案件总数的29.8%,同时上升1.3%。该法院家事纠纷案件数量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

  (2)家事纠纷案件类型不断增加。2014年之前,家事纠纷主要是离婚、抚养、赡养、扶养、收养、继承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的家事纠纷还涵盖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婚生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子女抚养、探视权、涉老婚姻(即老年再婚产生的婚姻关系纷争)、涉外婚姻和收养关系等,家事纠纷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

  (3)家事纠纷案件的复杂程度增加。以离婚案件为代表,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主要是对单纯的身份关系作出判决,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一般较为简单。现阶段,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公民通过多种途径获得了大量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因家庭财产构成复杂、确认困难、不易分割,导致案件复杂程度提高。此外,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再婚后的离婚纠纷等日渐增多,且对抗性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

  二、在家事审判中的探索:专业化+综合化

  (一)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推进家事审判机制专业化。

  1、成立专门合议庭,实现审判职能专业化。家事审判在程序适用、审判资源分配上有其特殊性,需要大量的调查了解、调解引导工作,与财产类案件合并在一个合议庭容易牵扯精力、影响审判质效。2014年该基层法院专门成立家事审判合议庭,受案范围明确为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涵盖离婚纠纷、以婚姻为基础的财产纠纷、抚养、赡养纠纷、亲子纠纷、收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等;人员配置上实行“1+2+1+X”,即一名主审法官、两名助理法官,一名书记员,外加若干聘用性质的家事调查、协调员以及家事陪审员,成员应相对固定,且以经验丰富、熟悉家事纠纷当事人心理特点的女审判员为主。从受案范围、人员配置等方面为家事审判提供专业化的组织保障。一方面让审判员实现专业化的知识储备、思维运用、人际协调、精力分配,充分发挥业务专长;另一方面专门补充从事与家事纠纷解决相关工作的调查员、协调员、陪审员,利用教育、妇联、社会调解等工作背景、社会资源,为不同家事纠纷提供补充力量。

  2、以调解修复为中心,实现化解方式专业化。家事纠纷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和特殊的司法审判规律,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其审判方式应当与一般财产纠纷案件有所差异,不宜简单地用“一刀两断”式的判决方式来处理,需要避免采取公开激烈的法庭争辩方式激化家庭成员彼此的矛盾。而必须把促使当事人之间消除对立、修复感情、实现和解(即使离婚也应当“好聚好散”),在纠纷解决的价值目标和手段选择上,更多地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在审判实践中,家事审判合议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方法;一是扩大家事纠纷涉事人员了解范围,从当事人延伸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甚至家中其他长辈;二是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努力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帮助分析、查找、诊断问题症结;三是帮助当事人或家庭其他成员制定调解方案、关系修复计划;四是调解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预设立场,“劝离”与“劝和”相结合;五是发挥家长、族长在解决家事纠纷中的作用,适时召开家庭或家族会议,从法制、人情、伦理和习俗等方面探寻矛盾根源,寻求解决之策。

  3、创造家事协商氛围,实现审判方式专业化。目前,家事纠纷案件审理的最大问题就是将婚姻诉讼等同于一般民事诉讼,忽视婚姻家事案件职权主义诉讼的特点及人伦色彩,一味采取当事人主义或辩论主义原则,即只从当事人的辩论中采纳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家事审判合议庭积极从庭审方式、事实查明、处理方案等方面,创造家事协商的氛围和条件。一是采取“圆桌审判”方式。从庭审设置、作词牌、庭审参与人等方面营造家庭会议式的协商解决的氛围。二是更多采取职权主义方式事实查明。不仅通过主动释名,引导当事人的诉求表达、举证质证,还通过依法调取、社会调查、家庭走访等方式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孩子的抚养和受教育情况、对父母的赡养情况及当事人家庭财产情况,并作为家事纠纷解决的依据。三是处理方案上,不限于就事论事的仅仅处理当事人的诉求,而是通盘解决引起矛盾纠纷的其他问题。比如对特定遗产请求分割的纠纷中,一并解决操办丧事、生前住院治疗等的账目清算问题。

  4、创新考核方式,实现审判质效评估专业化。为妥善处理家事纠纷,大多数案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心思、精力进行调查了解、心理疏导、调解说和,对此类案件及其承办法官的考核评价应当与一般财产纠纷案件有所区别,在家事纠纷数量与其他民事案件数量同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该基层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考核中摈除了传统的收结案比、服判息诉率等质效考核指标,而是构建了以纠纷解决满意率、调解率为主体的评价体系,实现了对家事审判工作的合理评价考核。

  另外,拓宽家事审判平台,推进家事协调机制综合化。家事纠纷内容敏感、影响面广、社会关系复杂,为实现家事纠纷解决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需要推动建立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法院逐步与行政、社会组织磋商、对接,形成了功能齐全、衔接有序的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一是社会调查协调机制。通过诉调对接中心建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平台建设,利用社会调解组织、妇联组织覆盖面广、深入群众的优势,针对不同案件的需求,组成联合社会调查小组,进行专门事项的调查和汇总,形成信息量大、直观具体的可供审判参考的调查报告。二是矛盾解决协调机制。许多经过大量调解工作形成具体调解方案的案件,需要行政、社会组织的协调才能落实,从而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比如调解方案中需要解决老人的“五保户”、“低保户”待遇问题,子女的就读问题甚至影响家庭生活的经济救助问题,都需要具体的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参与其中。三是宣传教育协调机制。法院联合教育部门、工信部门、民政部门,积极构建、驻村法官、驻企法官、拥军法官等工作平台,开展法制讲堂,推进家事道德风尚的宣传培育。四是援助协调机制。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援助律师工作室,对家庭中的弱势群体进行诉讼指导、诉讼服务,联合民政部门对经济困难的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进行救助。

  其次,畅通家事纠纷化解渠道,推进家事解决机制多元化。在家事案件处理工作中,该基层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思路,努力构建四级纠纷化解平台,形成有效社会合力,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既坚持“引进来”构建完善诉调对接中心,落实人民调解员驻院调解制度;又主动“走出去”,与社会组织协调配合,积极打造以“家事心语调解工作室”为主体的家事工作平台,争取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建立离婚纠纷联动机制,与妇联、民政局合力化解家事纠纷。家事审判庭将案件预立案后,分流到各镇、村妇女组织,由妇联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选择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是选择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及时开庭审理,联动调解健全了司法审判与社会组织联动的家事纠纷新型解决机制,将大量的婚姻家事纠纷化解在诉讼前,实现了社会组织调解和法院诉讼调解的优势互补,促进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三、家事审判面临的挑战:新理念+新思维

  1、明确家事审判改革方向。坚持立足我国国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同时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倡导、培育和维护工序良俗。要适应家庭案件特点,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安全利益、情感利益,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要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的保护性功能,引入心理辅导、社会服务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切实保护当事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深化家事审判机制程序创新。明确家事审判工作的三项任务:首先要诊断婚姻状况,区分婚姻危机与婚姻死亡;其次要治疗婚姻危机;最后如果认定婚姻已经死亡,第三、要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心理修复问题。明确家事审判改革的三项重点内容:一是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家事纠纷化解;二是设置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三是以法官员额制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推进家事审判人员专业化,探索建立家事调查官和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制度。另外,还要探索建立家庭暴力预防惩治、建立家事调查员与家事调解员、建立家事案件财产申报、改革家事案件法律文书以及向弱者倾斜的举证分配在内的多项制度,以制度创新培育法官驾驭审判的新理念和新思维。

  3、引入心理干预机制。近年来,该基层法院已经尝试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建立以合议庭成员为主,心理咨询志愿者、专家顾问团成员参与的调解团队。在家事纠纷诉讼各个阶段,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民陪审员或志愿者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

  4、实行家庭暴力“禁止令”。在全社会高度关注家庭暴力问题的大背景下,将反家暴工作与家事审判工作挂钩,在家事诉讼中积极开展反家暴工作,探索实行“家庭暴力禁止令”,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将事后惩罚变为事前预防,切实保障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同时,积极协调与公安机关、妇联联合签署关于实施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的暂行办法,共同成立反家庭暴力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暴力审查认定、人身保护令的发布、执行工作。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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