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研究应引入社会科学研究模式

2016-10-21 21:05    点击:    

  法学研究的模式,也是法学研究的套路,反映从事法学研究的理念、方法和路径,对我们从事检察学研究工作,具有高屋建瓴式的指导意义。当前,法学研究主要呈现两种模式:传统的规范法学研究模式和新兴的社会科学研究模式,检察研究也大致采用这两种研究模式,并且,尤应注重使用后一种研究模式。

  目前,规范法学研究模式已经比较成熟,在当今法制相对健全的形势下,对于研究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实务问题,其研究创新空间以及对实践的指导功效已经达到一个极限。第一,规范法学研究模式过于强调对研究对象进行抽象的理性思辨和价值判断,使得有的基本理论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第二,规范法学研究模式仅关注对法制问题或检察工作问题的规范化研究,没有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将法律适用或检察工作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放在社会生活变迁的大背景下进行观察和研究。并且,由于其过分强调解决问题,忽略因果关系的分析研究,很少用因果律去解释经验事实,没有成功揭示因果律。第三,规范法学研究模式过于强调对域外法制、理论与经验的借鉴,忽视本土特色,容易犯教条主义的错误。

  社会科学研究模式,是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理论分析工具,对本土的法律适用问题或检察工作实践问题和经验,进行描述性、概括性和解释性的研究,总结提炼出理论模型,用以解释分析实践问题。

  社会科学研究模式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从已存在的经验事实开展自己的研究,只研究具体的经验事实;二是使用“概念化”的方法,即在归纳经验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具有普遍解释力的命题。这种研究方法是从模式化的角度去概括、抽象、提升问题,从因果律的角度去分析、解释问题。所以,使用这种研究方法形成的研究成果往往说服力强,并且解决问题非常有效。

  发挥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学研究的比较优势——大力倡导社会科学研究模式。检察机关作为一线实务部门,其从事检察学研究的优势在于拥有大量的“一手”经验事实,应当大力倡导这种社会科学模式的研究,对经验事实进行描述、概括和深入的解释,发现经验事实背后隐藏的有价值的规律,提出一般性的概念化、理论性的命题,并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

  这种研究思路对我们检察实务部门开展研究工作是新颖的,有意义的,能够突破传统的对策法学研究模式的局限性。检察研究中过去所盛行的对策法学研究模式,由于简单地研究问题与对策,片面地引入域外的立法例、法学理论或司法经验,没有使用社会科学研究模式,因而可能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务中的问题和难题,对此应当予以反思。

  检察研究引入社会科学研究模式,就是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检察活动现象进行描述、提炼、总结。第二,对反复发生的检察工作中的一些经验事实进行反思,发现值得研究的问题,运用多学科的理论、原理进行分析,提出概念化命题;当不能运用已有的概念、原理进行解释的时候,就要提出新的命题。新命题就是对既有理论的发展完善。第三,使用“概念化”“先归纳,后演绎”的方法。从归纳经验事实入手,总结提炼出概念化的经验命题,揭示因果律,然后用经验事实验证因果律,进行有说服力的论证。第四,在前述基础之上开展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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