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试验区建设先行先试也要于法有据
内容摘要:研究上海自贸试验区在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法治保障方面的创新和实践,对于我们在顶层设计基础上加快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决定》从法治视角来谋求突破,明确用三条法治路径走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改革创新动力不足,满足现状、害怕风险、利益羁绊、观念陈旧等”困局:一是“申请国家授权试点,具体包括争取国家改革创新试点和申请国家授权先行先试”。抛开其他因素不谈,回过头来看,与其说是国家选择上海作为第一个自贸试验区,不如说是上海此前就在法治先行方面做足功课,在法治创新路径上进行“大胆”的法规铺垫,在调动各方积极性等改革创新“促进”方面做了充分准备,因此才获得授权担起改革试验田的重任。体制机制创新法治保障工作任重道远上海自贸试验区在体制机制创新法律法规保障方面取得很大成绩。
关键词:法治;改革创新;自贸试验区;保障;试验区建设;制度创新;体制机制;上海;立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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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机制创新法治保障工作任重道远
上海自贸试验区在体制机制创新法律法规保障方面取得很大成绩,但是,仍有许多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和补充,配套服务还需跟上。自贸试验区在带来吸引大量企业入驻的集聚效应和投资贸易便利化、自由化制度创新的同时,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多挑战和更高要求。因此,自贸试验区建设既要注重立法,也要注重司法、执法,还要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形成全覆盖的法治保障体系。
比如,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措施中有“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变审批为备案”,就给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带来重大变革。由此,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只需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备案,无需再审批。而这一变化就曾引起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后来,该案经法官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后,原告撤回了起诉。这说明,在法规大量集中出台的过程中,必要的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急需跟上,从而提高社会经济的总体效率。可喜的是,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 《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就在相关领域做了规定,其内容包括,充分尊重当事人对管辖和法律适用的约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依法支持融资租赁、跨境电子商务等行业创新性经营模式等,及时进行引导、加以规范。针对不断出现、不断变化的形势,制定相关法规,提供法治保障将成为一种常态。
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推出的重大改革新举措,是在获得相关层次的人大、政府授权前提下的先行先试,是在相关法规框架指引下的先行先试。因此,必须纳入于法有据的范畴,不能随心所欲,不能跟着感觉走。要立法先行,让那些试图趁先行先试之机跑马圈地、谋求私利或小集团利益的人“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
体制机制创新是适应当前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有社会管理模式进行的改进和突破。要解决体制机制创新问题,就必须致力于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完善,用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来支持与保障体制机制创新。上海的经验告诉我们,加快自贸试验区建设,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抓紧干,不能等、看、靠、要。制度建设不仅要针对事,还要针对人,鼓励实干家们敢想、敢闯、敢干。要发挥中央、行业部门、地方几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上下联动、相互支撑配套的法规体系。要认清当今中国法治社会这一事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统筹体制机制创新,指导工作。注意总结实践,及时分析、处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完成历史交给我们的建设好自贸试验区的使命和任务。
自贸试验区建设,是辽宁加快发展的一次重大机遇,为振兴东北和扩大开放提供了重要平台。我们要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时跟踪、借鉴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先学后创、边学边创、学创结合,在依托辽宁本地基础、特色、优势和诉求制定专项方案的同时,确保自贸试验区建设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当前尤其要注重制定配套政策法规,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他们放手闯、大胆干、自主试,以期真正探索出辽宁自贸试验区的特色,为振兴东北和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