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测绘法: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 (记者彭波)31日,正在北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测绘法修订草案。草案针对当前地理信息应用和管理方面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围绕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对现行测绘法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行的测绘法于1992年制定,2002年作了全面修改。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地理信息利用和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现行测绘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在地理信息共享、地理信息安全、地理国情监测、应急保障测绘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责任条款也不完备,既制约了测绘地理信息的广泛普及和有效使用,影响了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更难以保障测绘地理信息安全。
此次审议的修订草案针对当前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遵循加强共享、促进应用,统筹规划、协同指导,规范监管、强化责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指导原则,从加强测绘成果共享和应用、统筹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和应用、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方面对现行测绘法进行了修改。
修订草案要求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同时,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明确测绘成果无偿提供和使用的范围,鼓励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测绘地信部门要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服务。
在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方面,修订草案明确提出,测绘地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公共服务,并对基准站建设实行备案管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有关单位应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还单独增加一章,规定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对涉密地理信息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修订草案还对危害地理信息安全和涉及基准站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对地理信息泄密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加大了对违法测绘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 人民日报 》( 2016年11月01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