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新办法 违规社会组织或入“黑名单”

2016-11-04 07:53    点击:    

近日,《深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出台。今后,社会组织的诚信度将被置于更重要的位置,行事不够规范或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或将被列入“黑名单”。

社会组织“宽进”还需“严管”

据了解,深圳市自2006年实行工商经济类、社会服务类以及公益慈善类等三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以来,不断探索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自2012年起,有八类社会组织在深圳市实行直接登记。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市共有社会组织10100家。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实行社会组织“宽进”的同时,尤其是在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背景下,有必要借鉴商事主体异常名录制度,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制度,以规范及加强社会组织监管,从而促使社会组织重视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其公信力及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

六种情况被列入异常名录

《深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明确,六种情况下,社会组织被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包括:1.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参加年度检查;2.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其他应公示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5.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连续6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或者不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开募捐资格条件的;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其他情形。

此外,两种情况下,社会组织被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包括:1.社会组织被撤销、吊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的其他情形的。其中,行业协会被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的,不得再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列入异常名录后不得承接政府职能

按照《办法》,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首先,被市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社会组织,及其负有责任的管理人的信息将被录入社会组织信用征信系统。其次,社会组织在载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不得列入《深圳市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已列入该目录的,中止其资质。此外,市民政部门在资金扶持、等级评估、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社会组织是否被载入活动异常名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恢复信用,如果能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则可以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比如,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次年按时参加年检且年度检查结论为“年检合格”的;及时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社会组织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可以向深圳市民政部门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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