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基层检察长谈列席审委会"带头办案"细节

2019-02-26 10:39    点击:    

  编者按:6月11日,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张军首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7月1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期代表学习班的交流中张军表示,今年年内,省级院检察长、市级院检察长都要至少列席一次审委会,基层院检察长也都要列席,以此带动形成层层重视抓办案、强监督、促公正的浓厚氛围。

  作为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与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严格公正司法?7月23日,正义网邀请到了黑龙江省苇河林区检察院检察长董秀婕,请她来谈谈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感受。

  正义网:董检您好。据了解,7月3日,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针对一起涉林疑难刑事案件召开审判委员会,您应邀列席会议。这起案件有什么特别之处?

  董秀婕:主持人好!这是一起典型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被告人王强(化名)在2017年5月先后两次在苇河林业局青山林场内,砍伐树木66株,其中天然原生种、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水曲柳3株。本案两次庭审期间,遇到两名关键性证人证言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对现场进行勘验和犯罪现场遭到破坏等困难,在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上,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存在争议。所以,为消除本案中检法双方的意见分歧,提高检法两家的办案质量,我应邀专门列席了本次审委会。

  这起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我都参与了。在案件前期,多次查阅卷宗,听取承办检察官汇报,与公诉部门干警研究探讨案情,仔细剖析案件的细节和难点,多次参与调查取证,与证人、鉴定人接触,还原案件情况。除此之外,我还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反复精研庭审视频,研析庭审中举证、质证情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正义网:这起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是怎样的?审判机关是否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董秀婕:在听取合议庭处理意见后,苇河林区检察院列席人员发表了意见。我针对合议庭处理意见,阐释了检察机关关于证据采信、犯罪性质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意见。合议庭经过充分讨论,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院长在判决后说,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与检、法两家的协调、配合是分不开的。

  正义网:对于这次列席审判委员会,您是如何看待?

  董秀婕:这是法院主动落实“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通过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和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这种方式,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办好案,实现共赢双赢多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核心目的,在于共同合力解决案件的争议焦点,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定性和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次列席取得良好效果,法、检两院就今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形成常态化达成了一致意见,逐步将列席的范围推向民事和行政监督领域。

  正义网: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

  董秀婕:我们结合辖区案件特点和基层管辖范围,将“重大分歧或非法证据排除类刑事案件;拟判无罪的刑事案件;辖区内重大、复杂、疑难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重大社会影响或涉众型案件;再审的刑事案件或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其他有必要列席的案件等”纳入了列席案件范围。

  正义网:刚才您提到“两高”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咱们法、检两家是怎样落实的?

  董秀婕:今年上半年,我们与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根据本地实际,就如何贯彻执行“两高”的《实施意见》做了细化规定,共同签署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细则》,除了上面讲到的列席议题范围外,还对告知程序、发言顺序及要求等工作规范做了相应规定。

  关于告知程序,在召开会议的时间节点上,规定法院拟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应当将召开审判委员会的时间、地点和拟讨论的案件或议题提前3日通知检察院。检察院应最迟在会议召开1天前将检察长是否列席和列席人员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同时细化了发言顺序及要求,检察长可以在法院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委会委员表决前发表意见。而且要附发言材料,发言材料在不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下,详细阐述证据采信、犯罪性质认定,适用法律及理由等,为审委会提供参考。另外还参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与法院构建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常态化的配合、制约、协作机制。

  正义网:通过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您认为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对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那些重要意义?

  董秀婕: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是我们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和一项重要职责。在诉讼活动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首先有利于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共同合力解决案件的争议焦点,消除检法双方在法律、法规理解和适用上的分歧,提高检法两家的办案质量。其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更多体现在强化监督力度上,使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事后监督前移,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正,使公平正义在个案中得到具体体现。最后,通过检察长直接参与办案的方式,及时了解检察业务存在的问题。列席审委会,能帮助我们审视自身工作存在的问题,总结监督经验,引导侦查,为探索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检察长如何更好地做好检察业务之长提供参考。

  正义网:我国宪法规定了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那么,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委会,如何处理好检法关系呢?

  董秀婕: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张军检察长在列席最高法审委会时就已经给了我们答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做被监督机关的诤友、益友而不是损友。我们都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做到在党委领导下,人大支持、政府满意、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地认同,要靠监督机关和被监督机关一起努力。”由此可见,监督主体和被监督对象是一个共同体,只是角色、角度不同,不能把双方放在对立面来看待。检、法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还原案件事实,有效惩罚犯罪和维护法律权威,努力做到罪刑相适应,在具体案件中实现司法公正,这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原意。如果把握不好,就会走向反面,背离制度设计的宗旨。因此,要准确处理好审判的自由裁量权和监督权的关系,做到履行监督又不越位,主动而不喧宾夺主,案件原则问题敢于坚持,同时又充分尊重审判的自由裁量权。我们要把这些理念贯穿于制度全过程。

  正义网:对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您还有哪些想法或建议?

  董秀婕:当前,我们检察机关正面临着多重改革的叠加期,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软实力”。我虽为检察长,但同时也是员额检察官,正如张军检察长所说“要起到以上率下的作用,要带头办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对案件事实本身进行把关,认真调查复核证据,同时还要善于从案件中发现侦查盲点和卷宗外可能存在的线索,是否存在其他漏犯、漏罪等情形。更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总结经验,不断提升队伍管理水平,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队伍,提升司法公信力。

  (文稿统筹:安伟光 牛晓琳 贾旭龙 赵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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