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关注河北大气污染防治厅局长访谈(下)
近日,由河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办、河北新闻网承办的《热点聚焦》系列在线访谈视频栏目的第38期正式上线,特别邀请到河北省环保厅监察专员张桂生、河北省工商局副局长杨志芳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国军做客直播间,就“劣质煤如何管控”、“露天矿山污染如何治理”等话题进行了探讨。
第一部分:信息共享,完善环境监管机制
记者:目前我省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整体工作方面还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张桂生:目前河北省工业企业达标排放从整体情况看,存在这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自身层面的,另一个是执法层面的,第三是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困难方面的。第一个问题,企业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部分企业没有落实环境监测的要求,环保管理的台帐记录不全,数据不真实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就造成了政府要求企业要按时将有关数据向社会公布,企业不能公布真实的情况和关键的数据。
第二个从执法的层面来说,我省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比较多,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少,执法过程中,及时准确发现那些违规企业偷排偷放,存在一定的困难。
第三从法律法规层面,特别是新的环保法实施以后,有一个按日计罚的法律条文,这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法律法规,但是执行过程中有一定的困难,适用按日计罚的条件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在一个计罚周期之内,必须两次同时发现企业犯一个同样的错误或者是一个具体的同样的违法事实,才能够实施按日计罚,这样相对比较困难。也正是因为这些,就造成企业违法的成本比较低,守法成本比较高。针对这些问题,我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根据全省区域污染物排放的特点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逐步扩大纳入自动监测的企业范围,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和超标排放整治的力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持续改善环境,持续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全力推进全省各类污染源实施持续的稳定的达标排放。
记者:此次在全省推进实施的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张桂生:根据河北省产业结构和区域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我们将优先选择在全省范围内生产规模比较大、污染物排放量比较大、自动监测设备覆盖率比较高的12个行业,比如说钢铁、煤炭、焦化、水泥、电力、玻璃、制药、以及制革、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12个行业,率先推进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通过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行业全覆盖、实施工业企业治污设施电路改造升级工程、实施超标排污联合惩戒、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等一系列的措施,我们计划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市县级监控中心联网的自动监控企业与省级监控中心全面联网,全省排放污染物烟囱超过45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高架源)、钢铁企业排污设施实现自动监测全覆盖;全省现已经实行自动监控的全部大气重点排放单位实现全面的稳定达标;全省上述12个行业达标排放取得明显的成效,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环境守法的良好氛围基本形成。到2020年,全省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记者:去年,我省印发了《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利用3年时间,对全省1881个露天矿山污染进行深度整治。为什么要开展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今年专项行动的主要整治内容有哪些呢?
张国军:我省是矿业大省,长期以来我们高强度的矿业开发造成了大量的矿山环境问题。应该说这些年,我们河北省不断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力度,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现在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矿山环境存在的这些问题。尤其是河北省存在大量露天开采的矿山,不仅影响生态环境和水土流失,尤其露天矿山,开采过程和加工、运输包括销售储存过程都产生大量的扬尘污染,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我们这次开展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活动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解决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举措,同时也是河北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
我们今年工作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1170个有证露天矿山继续实施停产整治,整治内容主要是环保达标,你要生产必须环保达标,达标不了就不能生产,你要擅自生产我们可以强制关闭。二是对256处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迹地进行修复绿化,恢复生态,2017年10月底前要完成,现在任务都已经安排下去了。
记者:省委省政府在制定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的18个专项实施方案当中,制定了<<劣质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在煤炭运输环节,如何防止劣质煤进入我省境内?
杨志芳:我省是一个煤炭消耗大省,而且煤炭大部分是从外省运输过来的。如果这个环节失控的话,就会造成大量劣质煤涌入。在省边界设立检查站,就是依托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安交管的执法站,还有运输部门治理超限超载的检查站,依托两个方面的站点,增设煤炭质量检查的功能。检查站一个是对往来的车辆检查它有没有车辆的检查报告,再一个对煤炭进行抽检。先是按照法定程序抽样,送检,再一个就是登记信息,把经营者的信息登记下来,然后,随即放行了,为了防治发生拥堵,等结果出来以后,如果不符合质量要求,依法进行处罚,这个就是追处,不是现场来办理。
为什么设定这个呢?一是检查站等着检查出来结果再处罚会造成大量车辆的拥堵,还有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对劣质散煤处罚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而抽检的程序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5条的规定进行的。这一条的规定就是当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时候,被处罚者在15日之内收到检验报告的时候,15日之内可以申请复检。那就是说,在你初次,一开始检查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时候,执法部门还不能进行处罚,这么做就带来一个问题,有可能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煤照样还流入市场,这么做是不是合理的?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合理的。因为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要求的话,一是没收煤炭,或者是销售收入,再一个就是在处以货物价值1到3倍的罚款。如果它这个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话,继续销售煤炭的话,在自由裁量权里我们可以顶格处理,按3倍,这个处罚的结果足以让经营者不敢也不想再进行下一次的经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这样法律的设定15日内可以复检也是对新的执法行为的限制,对经营者权益的保护,所以说,应该说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