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妨害公务、盗窃案件》的案例分析

2020-03-02 09:32    点击:    

2020年2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拘留所内,凭祥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盗窃案件。

被告人苏建高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苏建高驾驶小汽车从凭祥市夏石镇往凭祥市市区行驶,途经凭祥市天南路天桥附近新冠状病毒检疫检查点时,拒不配合检查点执勤民警等工作人员检查,驾车强行冲卡逃往凭祥市区。

随后,公安民警经追踪发现苏建高的车辆在凭祥市南大路百汇超市附近。公安民警到场表明身份后,要求苏建高停车接受检查,但苏建高驾车撞向两名民警,致使该两名民警摔倒在地,在民警开枪警示后苏建高仍驾车逃离现场。

另查明,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苏建高先后7次盗窃某加工厂的财物并将其出售他人。

同时还查明,被告人苏建高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苏建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在疫情检测管控执勤卡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强行冲闯卡点逃离,开车冲撞追踪的公安民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苏建高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苏建高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结合被告人苏建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苏建高表示服判不上诉。

原文标题:强行冲卡、冲撞民警……凭祥一男子数罪并罚获刑1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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